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?
一、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更大
降费稳企方面,对依法参保缴费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,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由30%提高到50%;失业保险单位、个人缴费比例之和阶段性降至1%的政策,延续实施至2020年4月底。
技能提升方面,鼓励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前培训;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,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,并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,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培训的积极性。
二、对劳动者创业的扶持力度更大
从今年起,日照市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,安排不少于400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,支持创业带动就业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,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、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、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等补贴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;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,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。
三、对重点群体就业的帮扶力度更大
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、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,到单位就业或以灵活方式就业的,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。青年见习补贴的享受范围扩展为,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,以及16-24岁失业青年。
《日照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》主要内容有:
(一)明确了资金性质和管理原则
就业补助资金是中央、省、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,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,由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管理。
(二)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与补贴标准
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大类,共包含14项补贴项目。其中,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,用于职业培训补贴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、社会保险补贴、公益性岗位补贴、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、就业见习补贴、求职创业补贴、一次性创业补贴、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、创业场所租赁补贴、创业师资培训补贴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;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,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、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,以及其他支出。每一项补贴都明确了适用人群和发放标准,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。
在资金使用范围上,增加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、创业师资培训补贴两大类,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“以工代训”补贴、特殊群体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社保补贴、16-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等多项内容。
其中,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,新增了对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符合条件的人员,按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给予补助。创业师资培训补贴,新增了对参加创业培训讲师培训、创业咨询师培训,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,按1800元/人的标准给予补贴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“以工代训”补贴,新增了对就业扶贫车间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,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,开展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,符合条件的,可申请补贴。
在资金补贴标准上,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。例如,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新增: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,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%。《办法》还将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工、高级工的补贴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提高。
《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》主要内容有:
(一)明确了资金筹集、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
在资金筹集上,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,安排不少于4000万元,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,与就业补助资金形成资金合力,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落实。
在资金使用范围上,覆盖了个体工商户、小微企业、创业孵化基地、园区、创业型城市和街道(社区)等多类对象。主要用于:职业培训补贴、一次性创业补贴、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、创业场所租赁补贴、创业师资培训补贴、创业孵化补贴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、创业型城市和街道(社区)奖补、创业训练营补助、创业典型人物奖励、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、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。
在资金补贴标准上,《办法》也都进行了明确。其中,创业孵化基地、园区的补贴方面,孵化期间提供场地10平方米及以下的,按每户5000元标准补贴;孵化期间提供场地10平方米以上的,按每户1.5万元标准补贴;对带动力强、提供孵化面积50平米及以上的创业项目,可给予最高10万元孵化补贴。创业典型人物奖励方面,获评“日照市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”“日照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”“日照市创业导师”的,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,对“日照市优秀大学生创业者”,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;“日照市创业大赛”各组别前6名,一、二、三等奖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奖励。此外,《办法》还明确了创业型城市、街道(社区),创业担保贷款贴息,创业训练营的补贴标准。
(二)规范了信息审核与预决算管理
区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、真实性审核。区县财政、人社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,及时审核拨付资金,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。
(三)是明确了资金监督与检查职责
《办法》明确,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。财政、人社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,并自觉接受监察、审计和社会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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